陕西省国防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国防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促进会),英文名称为Defense Enterpris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Shaanxi Province,缩写DEIDPASP。。
第二条 本促进会的性质是由省内从事国防企业单位自愿共同发起的全省性的、联合性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促进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防企业行业规范与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弘扬职业道德;团结我省国防企业、专家学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搭建政府与会员之间桥梁,发挥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立足陕西,统筹协调各会员单位技术力量,发挥各企业专业优势,促进国防建设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促进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促进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促进会办公地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落实国防企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自律,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
2、组织会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学术论坛、展会、项目推介;
3、建立信息平台、网站、刊物,为会员提供咨询及相关业务服务,组织会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活动;
4、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本促进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促进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进会的意愿;
(三)在国防企业和产业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企业正常运营,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缴纳会费;
(三)由会员管理部门审核,秘书处批准;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分享本促进会的资源和研究成果;
(三)可参与本促进会举办的年会、论坛、考察、调研和培训活动;
(四)向本促进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促进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促进会章程,执行本促进会决议;
(二)维护本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促进会委托或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积极参加本促进会有关活动;
(六)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本促进会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十五条 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七)审议批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八)决定本促进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九)如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或授权委托秘书长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1届。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研究,会长委托副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会长刘普选是党政领导干部,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促进会日常工作;
(五)组织、领导本促进会各项重大工作;
(六)提名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七)制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八)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购买服务;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